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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新会计法学习体会之十一
浅谈新会计法修订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4/11/18 22:20:00 作者:陈国胜 来源: 字体:

  近年来,国家对于会计行业的要求在不断更新:从2021年提出的“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到2023年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要求的出台,2024年在党的领导和指引下正式修订了会计法。本次会计法的修订是自1985年我国会计法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其中,第二条中增加的“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起到的作用。该条例的新增是本次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意义体现,具体表现可以根据该条例逐句分析,并与其他修订内容紧密相连。

  一、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因此,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如何贯彻落实方针与部署,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重要修订内容体现。

  (一)加大财务违法惩处力度,坚决遏制财务造假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十、四十一和四十二条,原有的对于会计工作违法行为所需要进行的惩处条件进行了全方面修订,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落实。具体如下:

  1、加强对会计工作安排的惩处力度。新会计法第四十条,对原会计账簿、凭证的设置与登记不合理,日常会计工作业务不合规及会计资料的保存等业务不合规的处罚由“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为了“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比旧会计法,新会计法对会计业务不规范的处罚最高提升了20倍,且划分了视情节严重与否的处罚条件。

  这种处罚上的提升,对于单位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人员的要求无疑是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因为以往处罚内容较轻,一些小单位小公司为了节约财会工作成本,可能由非财会专业人员兼任,导致会计信息不完整,更有甚者可能是直接不设置会计岗位,因为以往惩处力度较轻,惩罚的力度远小于违反会计规定带来的收益。这必将导致某些单位会计工作不严谨,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积少成多,这必将影响整个社会建设工作,不利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提升罚款力度及视情节严重的惩处手段,则可以很好的提升单位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会计人员对自身工作水平的要求,这将直接或间接提高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国家统筹宏观经济起到正向作用。

  2、加强对会计造假行为的惩戒。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合并了修订前会计法的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处罚条例由原来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为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合并了以往拆分的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隐匿损毁的条例信息,整合了对会计造假及隐匿的惩处。而对单位的惩处的方式也从以往的固定额度惩处变更为了以违法所得情况判定惩处,惩处界限以造假所得二十万元为界限,同比以往,惩处力度以最高额度对比,增加将近20倍;而对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也以会计造假情节严重与否判定惩戒,且总体惩戒力度只多不少,同比最高惩处力度更是将近40倍。对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的惩处力度提升,使违法成本增加,可以有效打击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隐匿的行为。这项条例的修订,时刻提醒会计人员与相关负责人要保证会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为保证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的实施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或机构进行造假的行为处罚,由原本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为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项条例的修订,明确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行为的处罚单位,同时提升了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最高额度对比,该类行为惩处力度同比旧会计法最高已达100倍之多。如果说第四十和四十一条法律修改的是为了保障会计工作及会计成果,那么第四十二条则是直接保证了财会工作人员的安全,因为一来以往对造假成本惩处力度不高,二是对授意、指使、强令造假行为的人员与单位惩处力度不高,无法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单位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的行为。但这次会计法修改不仅仅补充对会计工作的保护及惩处力度,更是保护了会计人员工作环境的廉洁性。

  (二)强化会计信息化工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新会计法第八条,新增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实早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就通过的修改后的会计法首次对会计电算化作出相应规定,有力保障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衍生出一系列会计电算化的相关专业。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会计信息化日渐强化,由以前单机的会计记账,到联网账务合并,再到财务共享,会计信息化建设变得愈发重要。各方对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也日渐完善,如金税三期的应用,联查单位会计报表与税务,再到现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推行,做到预决算及国资系统合并。因此,对会计工作来说信息化建设也愈发重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是高质量发展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发展的新方向,会计信息反应着一个单位的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促进单位信息更新及交流,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基础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同时,会计信息化建设也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健全的会计信息化建设,有着更统一的标准,统一核算流程标准,更便捷解析账务数据,为会计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提供导向作用。

  以上两个方面的会计法条例修订,一是加强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二则是面对日益信息化、现代化的时代,我们会计事业应当面向的方向与未来。这既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也是指引会计前行的明灯。

  二、会计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完成了跟着党和国家路线的政策方针下,会计工作应该围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而如何维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修订的条例方面浅析解读。

  (一)会计工作挂钩个人征信记录,加强社会秩序管理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十七条,新增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这是首次将个人征信记录列入会计法中,同时第二十七条,将会计监管制度要求“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各级单位内控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个人征信记录与会计工作直接挂钩后,对会计人员来说是在前者惩罚基础上增加了一层保障。通过个人征信记录,单位可以直接筛选相关会计人员是否存在会计违法行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也为会计人员在面对公司会计工作时,可以了解公司背景及条件。而会计监管制度纳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则是为其打上一个强力的“补丁”,完善了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呼应了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同时,信用记录的使用,也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坚实基础。如:审计人员在对单位审计时,可以了解相关单位及其会计人员的信用记录,提前了解是否可能存在前科问题,可以进行审计前的工作评估,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审计的相关结果。为后期相关单位的财会资料使用保证质量,税务申报审核或相关社会资源倾斜都能有更好的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二)会计工作保密事项增加,更显人文关怀

  新会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于原保密事项的对象“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订为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增加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需保密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国家、商业,拓展到了工作和个人方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化的建设,会计人员所能接触的信息愈发多种多样,同时与会计相关的岗位,涉及了解到工作及他人信息也越来越多,保密事项规定的增加,是为工作和个人的信息增加了一层法律保障。同时落实好保密工作的要求,由小及大,从个人到工作再到国家,是财务会计人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提升会计档案保管,维护会计信息秩序

  新会计法第二十三条,新增了对会计档案的“安全保护”,也侧面反应着新会计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会计档案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在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税务审计等情况时,能够为企业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因为随着时代的变更,现有会计资料和档案不再像以往,是以纸质装订为主,现在会计档案随着时代的发展,更是更新为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保存以防火防潮为主就可,且一个单位一年会计资料运输相对困难,整理都需要花费较大时间。但电子会计档案不同,同比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保存及保护上的要求更为严苛,因为电子数据的便携性,导致以前一柜子的会计档案,现在一个小小u盘就可以收录,且相应的可复制性远远便捷于纸质资料。而一个单位的会计资料往往涉及该单位日常的方方面面,甚至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因此,此次修订会计法便针对会计档案的保护,保护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的要求,也从侧面反应了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及考虑。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会计人员日常工作是息息相关的,从个人征信出发,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和守法,再从会计人员工作中接触的秘密性出发,确保好会计人员对工作需要保密,对会计信息负责任,确保个人、单位甚至于国家信息不外泄,做到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

  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则是体现在日常业务的修订情况方面,细微的变动看似对会计工作影响不大,但却切实保障着会计工作的本质要求。

  新会计法第十条的修订由原本“债券、款项和债务的收付使用...”等合并旧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修正为了从基础的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出发:从“资产的增加和使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出发,更贴切会计工作的实质,以简练的说法确认会计工作的服务方向。同时,第二十条删除了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留下相关的空白,保障会计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由编报单位需要提供资料的方向不同,可组成的报告相关信息有更大的空间。新会计法修订还将“帐”字全部修订为“账”字,一来明确了财务会计中“zhang”字一直以来帐与账不分的混乱,二来“账”字以贝字为偏旁,更贴切了财务工作是为经济服务的实质,确切贴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更体现财务工作的严谨性。

  以上三项条例的变动,是会计法为了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理念,对财务会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需求的不同而作出新的定义与要求。

  四、总结

  全篇会计法的修订,正是通过结合“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例,落实落细到每一条条例的明细,以更严谨且权威的形式,更新我们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警示我们不应触碰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引着我们会计事业将来的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紧跟党的步伐,认真学习近些年来会计制度条例的变更情况,坚决维护“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的工作理念,守正创新,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作者单位:湛江农垦财务共享中心)